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盛**、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刘*、盛**、康**、盛**、郭**、盛**、张**、盛**、盛海冬、盛**、王**、盛**、袁**、盛海发、谢**、盛**、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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