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广德**有限公司与李**、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153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结案说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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