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广德**有限公司与宁本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有限公司峰与被执行人宁本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72521.2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已得帕金森病多年,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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