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广德县支行与李*、安徽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安徽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11394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李**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和**有限公司房、地等资产现处于抵押状态,暂无法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中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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