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