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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