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官新丕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三百二十六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