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吴**、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九十二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百九十六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