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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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