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蔡**、辜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蔡**、辜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蔡**的银行存款依法划拨,暂时查无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永*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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