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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