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锦龙、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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