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中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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