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云霄县支行与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云霄县支行诉被告陈**、施**、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希望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云霄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云霄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