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原告泉州农**司鲤城支行与被告泉**袋有限公司、福建百**有限公司、林**、黄**、付**、吴**、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市鲤城区支行与被告吴**、杜**、吴**、林**、吴**、杜**、吴**、黄**、吴**、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施**、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良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宝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