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赖**、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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