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赖**、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赖**、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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