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该纠纷双方要另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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