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力源电机有限公司、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宁*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