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福建世**限公司与被执行**易有限公司、陈**、陈*、梁*、余**、阮**、梁**、福建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世**限公司与被执行**易有限公司、陈**、陈*、梁*、余**、阮**、梁**、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福安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债权经二次转让后,依申请执行人福建世**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宁*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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