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福建省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申请执行兰*、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谢**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谢*龙拥有坐落于顺昌县双溪城南东路6号瑞城蝶景湾XX幢XXX室房产(合同号:016XXXX)。被执行人兰*、谢*龙在银行虽有存款信息,但余额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兰*、谢*龙在林*、车辆、工商等登记管理部门无信息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目前暂时无法变现。现因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经申请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