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沈**、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诏**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诏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沈**应向申请执行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5700元和旧欠利息29449.25及从2013年11月2日起按月中**银行规定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沈**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诏安县人民法院(2013)诏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诏安县人民法院(2013)诏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法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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