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中国邮政储**昌县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邮政**司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顺昌县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91539.19及利息、滞纳金35567.51元(利息、滞纳金截止2015年8月17日),此后的利息及滞纳金以本金91539.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拥有坐落于顺昌县双溪城北路3号锦绣大厦X层XXX室房产(已设立抵押)、坐落于顺昌县双溪南北街8号兴业安置楼X层东侧北面第一间房产(已设立抵押),坐落于顺昌县双溪南北街8号兴业安置楼X层1/1-X/A-X轴房产。被执行人陈**拥有坐落于顺昌县双溪中山西路32-1号融*世家X幢XX层XXXX室房产(已设立抵押)。被执行人陈**在银行虽有存款信息,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在林*、车辆、工商部门亦无信息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拥有房产,均已设立抵押,且暂时无法变现,现因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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