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顺昌支行与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建设**顺昌支行申请执行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顺昌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09861.92元及截止2015年9月6日止的利息10572.44元;从2015年9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钱**拥有坐落于顺昌县双溪街道龙山路3号龙山花园X幢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2011XXXX),该房产已设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限公司顺昌支行。被执行人钱**在银行有存款66742元的信息,该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钱**在林*、车辆、工商等登记管理部门无信息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且已设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但目前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但不足全额支付申请人申请的标的。现因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经申请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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