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业银**南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案件描述

关于兴业银**南平分行申请执行福建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康明公司)、福建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中心)、黄**、游小俤、黄**、林*、林**、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康明公司)、福建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中心)、黄**、游小俤、黄**、林*、林**、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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