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平农**司水南支行与被告洪**、洪荣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南平农**司水南支行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洪**、洪荣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平农**司水南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洪**、洪荣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60万元的财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