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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