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诏安县支行与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诏安县支行和被执行人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诏**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诏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诏安县支行欠款人民币646630.97元及利息,逾期未还。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不知去向,本辖区内房屋查封,向被执行人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致使本案未能及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的财产有待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2013)诏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诏安县人民法院(2013)诏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期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法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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