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平延平支行与曾**、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平延平支行与被告曾**、胡**、福建**有限公司、卢*、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平延平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曾**、胡**、福建**有限公司、卢*、吴**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8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平延平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曾**、胡**、福建**有限公司、卢*、吴**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80万元的财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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