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隆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福安**有限公司、郑**、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隆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福安**有限公司、郑**、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宁*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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