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林丹、林*、李**、陈*、陈*、陈*、郑**、陈**、蔡**、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林丹、林*、李**、陈*、陈*、陈*、郑**、陈**、蔡**、缪*、陈**、福安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宁*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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