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建众望电机有限公司、刘*、福安**有限公司、缪**、彭**、刘*、缪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建众望电机有限公司、刘*、福安**有限公司、缪**、彭**、刘*、缪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1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19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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