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连**、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连**、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宁德分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连**、刘*英名下价值人民币540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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