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业银**温州分行与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特一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上海特**限公司、王**、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云锦大厦B幢1803室(所有权证号:326719)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7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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