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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罗**、任得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以需要提交新的证据予以核实为由,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浬浦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四百三十四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七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浬浦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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