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张**与张**、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郭**、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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