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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牟农**司韩寺支行与郭**、郭**、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韩寺支行与被告郭**、郭**、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韩寺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郭**、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韩寺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郭**、郭**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韩寺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郭**、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韩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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