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银行)诉被告杨**、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银行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33万元。原告新**银行以其自有位于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南郑新路西侧房产(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第000011××号)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杨**、刘**的银行存款33万元(包括拆迁
补偿款)。
查封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位于新郑
市郭店镇五里口南郑新路西侧房产(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第000011××号)一处。
保全费2170号,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