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与被告张**、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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