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与被告牛小*、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与被告程**、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信用社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大孟信用社与被告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大孟信用社与被告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大孟信用社与被告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信用社与被告孙**、王**、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与韦*、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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