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中牟支行与被告李**、河南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中牟支行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中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七元,减半收取六十八元五角,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中牟支行负担。原告中国工**限公司中牟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三十元,应予退还四千七百六十一元五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