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中牟支行与李**、河南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中牟支行与被告李**、河南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中牟支行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中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七元,减半收取六十八元五角,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中牟支行负担。原告中国工**限公司中牟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三十元,应予退还四千七百六十一元五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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