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张**、郝**、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滩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原告大孟信用社与被告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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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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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胡**、李**、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