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白**、侯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郭**、许**、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信用社诉鲁玉亭、孙*、孙**、鲁如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信用社诉王**、李**、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中牟县支行与被告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中牟县支行与被告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郭**、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郭*、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王**、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