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任改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交法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任改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用,经催交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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