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州钢**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州钢**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8日以(2013)新密执字第90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州钢**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本院分别于2015年8月19日、2015年9月5日依法公开拍卖了前述财产,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107852元接受该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属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归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该机器设备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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