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李**、冉**、李**、何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冉**、丁**、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李**、柴**、陈**、陈**、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郑庵支行与被告赵**、赵**、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郑庵支行与被告刘**、郑**、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中牟农**司官渡支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王**、邢**、白**、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李**、李**、赵**、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李**、赵**、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刘**、李**、李**、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李**、王**、河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