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范**、王**、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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