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杨**、尹**、杨松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密民专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杨**、尹**、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杨**、尹**、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刘**至今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杨**、尹**、杨**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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