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海雷、孙*、刘**、张**、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孙*、刘**、张**、孟**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