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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新密市支行与冯建设、冯国龙、钱建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冯建设、冯国龙、钱建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用,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新密市支行自动撤

诉处理。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郑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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