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马超*、张**、寇**、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马**、张**、寇**、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张**、寇**、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31日,被告马**在原告处贷款50000元,被告张**、寇**、马**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马**归还本金221.55元,现下欠本金49778.45元及利息4088.71元未还。截止2013年12月20日本息共计53877.16元,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归还贷款本息53877.16元。被告张**、寇**、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马**、张**、寇**、马**均未提出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有以下证据:

1、2011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中**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一份;

2、2011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一份;

3、原被告签订的中**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担保人为张**、寇**、马**;

4、中**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查询凭证五份。

5、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签约/修改通知单。

6、贷款利息余额查询单。

以上证据证明马**在原告处贷款50000元,被告张**、寇**、马**对马**应偿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3年12月20日,被告欠原告本息共53877.16元。

被告马**、张**、寇**、马**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案件的事实如下:2011年12月31日,被告马**在原告处贷款50000元,被告张**、寇**、马**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马**偿还部分借款后,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归还借款本金49778.45元,利息4088.71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2月20日)。被告张**、寇**、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马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寇**、马**作为保证人应当对马超*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支行借款本金49778.45元,并支付利息4088.71元(算至2013年12月2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寇**、马**对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146元由被告马超峰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回,待被告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