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牛**、陈**、陈**、危子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四被告之间私下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牛**、陈**、陈**、危子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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